鞏義市仁源水處理材料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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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處理藥劑殺菌滅藻劑生產廠家鋼鐵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GB 13456—2012)
水處理藥劑殺菌滅藻劑廠家鋼鐵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GB 13456—2012)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
鋼鐵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
Discharge standard of water pollutants
for iron and steel industry
(GB 13456—2012)
1 適用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鋼鐵生產企業或生產設施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監測和監控要求,以及標準的實施與監督等相關規定。本標準適用于現有鋼鐵生產企業或生產設施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標準適用于對鋼鐵工業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環境保護設施設計、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及其投產后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標準不適用于鋼鐵生產企業中鐵礦采選廢水、焦化廢水和鐵合金廢水的排放管理。
本標準適用于法律允許的污染物排放行為。新設立污染源的選址和特殊保護區域內現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中 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的相關規定執行。
本標準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適用于企業直接或間接向其法定邊界外排放水污染物的行為。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本標準內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條款。
《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辦法》(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第28號)
《環境監測管理辦法》(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第39號)
3 術語和定義
3.1鋼鐵聯合企業
指擁有鋼鐵工業的基本生產過程的鋼鐵企業,至少包含煉鐵、煉鋼和軋鋼等生產工序。
3.2鋼鐵非聯合企業
指除鋼鐵聯合企業外,含一個或二個及以上鋼鐵工業生產工序的企業。
3.3燒結
指鐵粉礦等含鐵原料加入熔劑和固體燃料,按要求的比例配合,加水混合制粒后,平鋪 在燒結機臺車上,經點火抽風,使其燃料燃燒,燒結料部分熔化粘結成塊狀的過程,包括球團。
3.4 煉鐵
指采用高爐冶煉生鐵的生產過程。高爐是工藝流程的主體,從其上部裝入的鐵礦石、燃 料和熔劑向下運動,下部鼓入空氣燃料燃燒,產生大量的高溫還原性氣體向上運動;爐料經 過加熱、還原、熔化、造渣、滲碳、脫硫等一系列物理化學過程,最后生成液態爐渣和生鐵。
3.5 煉鋼
指將爐料(如鐵水、廢鋼、海綿鐵、鐵合金等)熔化、升溫、提純,使之符合成分和純 凈度要求的過程,涉及的生產工藝包括:鐵水預處理、熔煉、爐外精煉(二次冶金)和澆鑄 (連鑄)。
3.6 軋鋼
指鋼坯料經過加熱通過熱軋或將鋼板通過冷軋軋制變成所需要的成品鋼材的過程。本標準也包括在鋼材表面涂鍍金屬或非金屬的涂、鍍層鋼材的加工過程。
3.7 現有企業
指在本標準實施之日前,已建成投產或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已通過審批的鋼鐵生產企業或 生產設施。
3.8 新建企業
指在本標準實施之日起,環境影響評價文件通過審批的新建、改建和擴建的鋼鐵工業建設項目。
3.9 直接排放
指排污單位直接向環境排放水污染物的行為。
3.10 間接排放
指排污單位向公共污水處理系統排放水污染物的行為。
3.11 公共污水處理系統
指通過納污管道等方式收集廢水,為兩家以上排污單位提供廢水處理服務并且排水能夠 達到相關排放標準要求的企業或機構,包括各種規模和類型的城鎮污水處理廠、區域(包括 各類工業園區、開發區、工業聚集地等)廢水處理廠等,其廢水處理程度應達到二級或二級以上。
3.12 排水量
指生產設施或企業向企業法定邊界以外排放的廢水的量,包括與生產有直接或間接關系 的各種外排廢水(如廠區生活污水、冷卻廢水、廠區鍋爐和電站排水等)。
3.13 單位產品基準排水量
指用于核定水污染物排放濃度而規定的生產單位產品的廢水排放量上限值。
4 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 自2012年10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現有企業執行表1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表1 現有企業水污染物排放濃度限值及單位產品基準排水量
單位:mg/L(pH值除外)
4.2 自2015年1月1日起,現有企業執行表2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4.3 自2012年10月1日起,新建企業執行表2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表 2 新建企業水污染物排放濃度限值及單位產品基準排水量
單位:mg/L(pH值除外)
4.4 根據環境保護工作的要求,在國土開發密度已經較高、環境承載能力開始減弱,或環境 容量較小、生態環境脆弱,容易發生嚴重環境污染問題而需要采取特別保護措施的地區,應嚴格控制企業的污染物排放行為,在上述地區的企業執行表3規定的水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
執行水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的地域范圍、時間,由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省級人民政府規定。
表 3 水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
單位:mg∕L(pH值除外)
4.5 水污染物排放濃度限值適用于單位產品實際排水量不高于單位產品基準排水量的情況。 若單位產品實際排水量超過單位產品基準排水量,須按公式(1)將實測水污染物濃度換算 為水污染物基準水量排放濃度,并以水污染物基準水量排放濃度作為判定排放是否達標的依 據。產品產量和排水量統計周期為一個工作日。
在企業的生產設施為兩種及以上工序或同時生產兩種及以上產品,可適用不同排放控制 要求或不同行業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時,且生產設施產生的污水混合處理排放的情況下,應 執行排放標準中規定的最嚴格的濃度限值,并按公式(1)換算水污染物基準水量排放濃度。
(公式 1 )
P基—— 水污染物基準水量排放濃度,mg/L;
Q總 —— 實測排水總量,m3;
Yi —— 第i種產品產量,t;
Qi基 —— 第i種產品的單位產品基準排水量,m3/t;
P實 —— 實測水污染物濃度,mg/L。
若Q總與ΣYi Qi基 的比值小于1,則以水污染物實測濃度作為判定排放是否達標的依
據。
5 水污染物監測要求
5.1 對企業排放廢水的采樣,應根據監測污染物的種類,在規定的污染物排放監控位置進行。 有廢水處理設施的,應在處理設施后監控。在污染物排放監控位置須設置永久性排污口標志。
5.2 新建企業和現有企業安裝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控設備的要求,按有關法律和《污染源自動 監控管理辦法》的規定執行。
5.3 對企業污染物排放情況進行監測的頻次、采樣時間等要求,按國家有關污染源監測技術 規范的規定執行。
5.4 企業產品產量的核定,以法定報表為依據。
5.5 企業應按照有關法律和《環境監測管理辦法》的規定,對排污狀況進行監測,并保存原 始監測記錄。
5.6 對企業排放水污染物濃度的測定采用表 4 所列的方法標準。
表 4 水污染物濃度測定方法標準
6 實施與監督
6.1 本標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監督實施。
6.2 在任何情況下,企業均應遵守本標準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采取必要措施保證污染防 治設施的正常運行。各級環保部門在對企業進行監督性檢查時,可以采用現場即時采樣或監 測的結果,作為判定排污行為是否符合排放標準以及實施相關環境保護管理措施的依據。在 發現設施耗水或排水量有異常變化的情況下,應核定設施的實際產品產量和排水量,按本標 準的規定,將實測水污染物濃度換算為水污染物基準水量排放濃度后進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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