鞏義市仁源水處理材料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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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處理填料廠家蜂窩斜管填料5行業建設項目重大變動清單出爐 水處理突出進水水質
水處理填料生產廠家蜂窩斜管填料5行業建設項目重大變動清單出爐 水處理突出進水水質。本次發布的五個行業重大變動清單突出了不同行業工藝及產排污特征差異,增強了重大變動判別的可操作性。其中水處理建設項目重大變動清單突出了進水水質的變化,該行業的進水相當于其他行業的“原料”,其進水的變化將導致其排放污染物的變化,因此廢水進水水質或水量的變化屬于重大變動。
近日,生態環境部發布《關于印發淀粉等五個行業建設項目重大變動清單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明確淀粉、水處理、肥料制造、鎂鈦冶煉、鎳鈷錫銻汞冶煉等五個行業的重大變動情形,規定了上述行業建設項目發生何種變動情形需要重新報批環評文件。
繼2015年發布火電等九個行業建設項目的重大變動清單(環辦〔2015〕52號文件)、2018年發布制漿造紙等十四個行業建設項目重大變動清單(環辦環評〔2018〕6號文件)后,本次《通知》的發布旨在切實加強環境影響評價監督管理工作,解決當前部分行業建設項目重大變動內容界定缺乏量化指標、環境管理尺度難以統一、行政自由裁量權過大等問題,規范建設項目重大變動環境管理,保障環評制度有效執行,并配合排污許可證申領與核發工作。
為保持管理的連貫性和一致性,本《通知》在重大變動的界定原則上與環辦〔2015〕52號文件、環辦環評〔2018〕6號文件相同,依法將建設項目性質、規模、地點、生產工藝和環境保護措施五個因素中一項或一項以上發生變化且可能導致環境影響顯著變化(特別是不利環境影響加重)的情形界定為重大變動。
一是建設項目原輔料種類、產品方案、生產工藝等發生變動,導致新增污染項目、污染物排放量增加屬于重大變動。
二是建設項目規模增大導致污染物排放量增加、不利環境影響加重。
三是建設地點發生變化引起的環境敏感目標、評價范圍、防護距離范圍等發生變化導致不利環境影響加重的界定為重大變動。
四是排放方式及排放去向變動、間接排放調整為直接排放、環保措施發生重大變化(特別是弱化)界定為重大變動。
清單進一步強化了環評與排污許可制的銜接,對排污許可管理的主要排氣筒高度降低10%及以上的,納入環評重大變動情形。
本次發布的五個行業重大變動清單突出了不同行業工藝及產排污特征差異,增強了重大變動判別的可操作性。
淀粉行業建設項目重大變動清單強調了廢水排放去向變化的情況,考慮淀粉生產企業存在將生產廢水作為灌溉用水或直接進行土地利用的情況,明確規定了廢水排放去向改為農田灌溉或滿足國家或地方相關法律法規、標準、技術規范要求的土地利用的情形,列為重大變動。
水處理建設項目重大變動清單突出了進水水質的變化,該行業的進水相當于其他行業的“原料”,其進水的變化將導致其排放污染物的變化,因此廢水進水水質或水量的變化屬于重大變動。水處理行業固廢主要為污泥,重大變動清單特別規定了污泥產生量或自行處理能力、方式的不利環境影響變化列為重大變動。
肥料行業建設項目重大變動清單加強總磷污染物管控,嚴格化肥中磷肥建設項目重大變動的管控要求;將工藝變化導致環境影響重大變動的情形明確列出,包括磷酸(濕法)生產工藝由半水—二水法或二水—半水法變為二水法、復混肥(復合肥)生產工藝由物理摻混方法變為化學方法。
鎂、鈦冶煉建設項目重大變動清單增加對以氯化鎂為原料生產電解鎂、以金紅石為原料生產海綿鈦項目的管控,嚴格鎂冶煉建設項目重大變動的要求,同時明確海綿鈦氯化爐和鎂電解槽等設施及對應排放口、燃料變化、固體廢物處置能力及處置方式的重大變動情形。
鎳、鈷、錫、銻、汞冶煉建設項目重大變動清單加強含金屬廢物處置項目的管控,嚴格汞冶煉建設項目規模變動控制要求,同時明確主要排放口對應的生產設施、固體廢物處置能力及處置方式的重大變動情形。
淀粉建設項目重大變動清單(試行)
適用于淀粉及淀粉制品制造業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管理。
規模:
1.淀粉或淀粉制品生產能力增加30%及以上。
建設地點:
2.項目重新選址;在原廠址附近調整(包括總平面布置變化)導致大氣環境防護距離內新增環境敏感點。
生產工藝:
3.原料變更導致新增污染物項目或排放量增加。
4.因輔料或產品改變新增工藝設備或變更生產工藝,并導致新增污染物項目或污染物排放量增加。
5.因燃料變化,導致新增污染物項目或污染物排放量增加。
環境保護措施:
6.廢水、廢氣處理工藝或處理規模變化,導致新增污染物項目或污染物排放量增加(廢氣無組織排放改為有組織排放除外)。
7.HJ 860.2規定的主要排放口排氣筒高度降低10%及以上。
8.新增廢水排放口;廢水排放去向改為農田灌溉或土地利用,或由間接排放改為直接排放;直接排放口位置變化導致不利環境影響加重。
9.固體廢物種類或產生量增加且自行處置能力不足,或固體廢物處置方式由外委改為自行處置,或自行處置方式變化,導致不利環境影響加重。
水處理建設項目重大變動清單(試行)
適用于工業廢水集中處理廠以及日處理規模500噸及以上的城鄉污水處理廠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管理。
規模:
1.污水設計日處理能力增加30%及以上。
建設地點:
2.項目重新選址;在原廠址附近調整(包括總平面布置變化)導致大氣環境防護距離內新增環境敏感點。
生產工藝:
3.廢水處理工藝變化或進水水質、水量變化,導致污染物項目或污染物排放量增加。
環境保護措施:
4.新增廢水排放口;廢水排放去向由間接排放改為直接排放;直接排放口位置變化導致不利環境影響加重。
5.廢氣處理設施變化導致污染物排放量增加(廢氣無組織排放改為有組織排放的除外);排氣筒高度降低10%及以上。
6.污泥產生量增加且自行處置能力不足,或污泥處置方式由外委改為自行處置,或自行處置方式變化,導致不利環境影響加重。
肥料制造建設項目重大變動清單(試行)
適用于磷肥、鉀肥、復混肥(復合肥)、有機肥和微生物肥制造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管理,氮肥制造執行化肥(氮肥)建設項目重大變動清單相關規定。
規模:
1.磷酸(濕法)、磷酸一銨、磷酸二銨、過磷酸鈣、重過磷酸鈣、硝酸磷肥、硝酸磷鉀肥、鈣鎂磷肥、鈣鎂磷鉀肥等主要磷肥產品生產能力增加10%及以上。
2.氯化鉀、硫酸鉀、硝酸鉀、硫酸鉀鎂肥等主要鉀肥產品生產能力增加30%及以上。
3.化學方法生產的復混肥(復合肥)產品總生產能力增加30%及以上,或物理摻混法生產的復混肥(復合肥)產品總生產能力增加50%及以上。
4.有機肥和微生物肥料總生產能力增加30%及以上,或單一品種生產能力增加50%及以上。
建設地點:
5.項目(含配套固體廢物渣場)重新選址;在原廠址附近調整(包括總平面布置變化)導致大氣環境防護距離內新增環境敏感點。
生產工藝:
6.新增肥料產品品種,導致新增污染物項目或污染物排放量增加。
7.磷酸(濕法)生產工藝由半水-二水法或二水-半水法變為二水法。
8.復混肥(復合肥)生產工藝由物理摻混方法(團粒型、熔體型、摻混型)變為化學方法(料漿法)。
9.主要生產單元工藝發生變化,或原輔材料、燃料發生變化(燃料由煤改為天然氣除外),并導致新增污染物項目或污染物排放量增加。
環境保護措施:
10.廢水、廢氣處理工藝或處理規模變化,導致新增污染物項目或污染物排放量增加(廢氣無組織排放改為有組織排放除外)。
11.鍋爐煙囪或主要排氣筒高度降低10%及以上。
12.新增廢水排放口;廢水排放去向由間接排放改為直接排放;直接排放口位置變化導致不利環境影響加重。
13.固體廢物種類或產生量增加且自行處置能力不足,或固體廢物處置方式由外委改為自行處置,或自行處置方式變化,導致不利環境影響加重。
14.風險防范措施變化導致環境風險增大。
鎂、鈦冶煉建設項目重大變動清單(試行)
適用于以白云石為原料生產金屬鎂、以氯化鎂為原料生產電解鎂、以鈦精礦或高鈦渣(金紅石)或四氯化鈦為原料生產海綿鈦(包括以高鈦渣、四氯化鈦、海綿鈦等為最終產品)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管理。
規模:
1.鎂冶煉生產能力增加10%及以上。
2.海綿鈦(包括以高鈦渣、四氯化鈦、海綿鈦等為最終產品)生產能力增加20%及以上。
建設地點:
3.項目(含配套固體廢物渣場)重新選址;在原廠址附近調整(包括總平面布置變化)導致大氣環境防護距離內新增環境敏感點。
生產工藝:
4.白云石煅燒窯爐、還原爐和精煉爐,鈦渣電爐、海綿鈦氯化爐、鎂電解槽等爐(槽)型、規格及數量變化,或主要原輔料的種類、數量變化,導致新增污染物項目或污染物排放量增加。
5.燃料(種類或性質)變化或燃料由外供變為自產,導致新增污染物項目或污染物排放量增加。
環境保護措施:
6.廢氣、廢水處理工藝或處理規模變化,導致新增污染物項目或污染物排放量增加(廢氣無組織排放改為有組織排放除外)。
7.HJ 933、HJ 935規定的主要排放口及海綿鈦氯化爐、鎂電解槽排放口排氣筒高度降低10%及以上。
8.新增廢水排放口;廢水排放去向由間接排放改為直接排放;廢水直接排放口位置變化導致不利環境影響加重。
9.固體廢物種類或產生量增加且自行處置能力不足,或固體廢物處置方式由外委改為自行處置,或自行處置方式變化,導致不利環境影響加重。
鎳、鈷、錫、銻、汞冶煉建設項目重大變動清單(試行)
適用于生產鎳、鈷、錫、銻、汞金屬的冶煉(含再生)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管理。
規模:
1.鎳、鈷、錫、銻原生冶煉生產能力增加20%及以上。
2.含鎳、鈷、錫、銻等金屬廢物處置能力增加20%及以上。
3.汞冶煉生產能力增加。
建設地點:
4.項目(含配套固體廢物渣場)重新選址;在原廠址附近調整(包括總平面布置變化)導致大氣環境防護距離內新增環境敏感點。
生產工藝:
5.冶煉工藝或制酸工藝變化,HJ 931、HJ 934、HJ 936、HJ 937、HJ 938規定的主要排放口對應的冶煉爐窯爐型、規格及數量變化,或主要原輔料、燃料的種類、數量變化,導致新增污染物項目或污染物排放量增加。
環境保護措施:
6.廢氣、廢水處理工藝或處理規模變化,導致新增污染物項目或污染物排放量增加(廢氣無組織排放改為有組織排放除外)。
7.HJ 931、HJ 934、HJ 936、HJ 937、HJ 938規定的主要排放口排氣筒高度降低10%及以上。
8.新增廢水排放口;廢水排放去向由間接排放改為直接排放;廢水直接排放口位置變化導致不利環境影響加重。
9.固體廢物種類或產生量增加且自行處置能力不足,或固體廢物處置方式由外委改為自行處置,或自行處置方式變化,導致不利環境影響加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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