鞏義市仁源水處理材料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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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陶粒濾料5-7mm廠家發布河南省《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征求意見稿
生物陶粒濾料5-7mm生產廠家發布河南省《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征求意見稿。為全面打好碧水保衛戰,完成農村環境綜合整治目標任務,進一步規范我省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的設計、建設和運行管理,防止農村水環境污染,改善農村水生態環境質量,不斷提升農村人居環境,為我省農村生活污水治理和環境管理提供標準依據,我廳組織完成了河南省地方標準《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征求意見稿)的制定工作,現征求意見(可在河南省生態環境廳網站-互動交流–民意征集欄下載),請提出書面意見建議,并于2019年2月25日前反饋河南省生態環境廳。
本標準適用于 500 m3/d 以下規模(不含 500m3/d)的現有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新建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設計、竣工驗收及其投產后的排放管理。本標準不適用于混有工業廢水和畜禽養殖廢水的農村污水處理設施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500 m3/d 以上規模(含 500m3/d)的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可參照執行《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準》(GB 18918)。
前 言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河南省水污染防治
條例》等法律法規,防治農村水環境污染,改善農村水生態環境質量,提升農村人居環境,結合河南省
實際情況,制定本標準。
本標準規定了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監測和監控要求。
本標準由河南省生態環境廳、河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提出。
本標準起草單位: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
本標準參加起草人:
本標準由河南省人民政府××××年××月××日批準。
本標準為首次發布,自××××年××月××日起實施。
本標準由河南省生態環境廳、河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解釋。
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標準
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監測和監控要求,以及實施與監督等相關規定。
本標準適用于 500 m3/d 以下規模(不含 500m3/d)的現有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新建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設計、竣工驗收及其投產后的排放管理。
本標準不適用于混有工業廢水和畜禽養殖廢水的農村污水處理設施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500 m3/d 以上規模(含 500m3/d)的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可參照執行《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準》(GB 18918)。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對于本文件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所注日期的版本適用于本
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
GB/T 6920 水質 pH 值的測定 玻璃電極法
GB/T 11893 水質 總磷的測定 鉬酸銨分光光度法
GB/T 11901 水質 懸浮物的測定 重量法
GB/T 31962 污水排入城鎮下水道水質標準
GB 5084 農田灌溉水質標準
GB 18918 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準
HJ/T 399 水質 化學需氧量的測定 快速消解分光光度法
HJ 535 水質 氨氮的測定 納氏試劑分光光度法
HJ 536 水質 氨氮的測定 水楊酸分光光度法
HJ 537 水質 氨氮的測定 蒸餾-中和滴定法
HJ 636 水質 總氮的測定 堿性過硫酸鉀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
HJ 828 水質 化學需氧量的測定 重鉻酸鹽法
《排污口規范化整治技術要求(試行)》(國家環保局環監[1996]470號)
《環境監測管理辦法》(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第 39 號)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文件。
3.1 農村生活污水
農村居民生活活動中產生的污水,主要包括沖廁、炊事、洗衣、洗澡等活動產生的污水,不包括工業廢水和畜禽養殖業廢水。
3.2 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
對農村生活污水進行處理的構筑物及設備。
3.3 現有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
在本標準實施之日前,已建成投產或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已通過審批的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
3.4 新建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
指本標準實施之日起,新建、改建、擴建的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
3.5 控制斷面周邊
省內地表水國控和省控責任斷面上游 5 公里、下游 500 米范圍內的水域。
4 一般要求
4.1 在法律法規禁止排污的保護區內(如飲用水源、風景名勝區水體、重要漁業水體和其它具有特殊經濟文化價值的水體保護區等)不得新建排污口。
4.2 應根據農村所處區位、人口規模、人口聚集程度、地形地貌、排水特點及排放要求,結合當地規劃和經濟承受能力等具體情況,采用適宜的污水收集和處理模式進行農村生活污水治理。在污水收集時,原則上應雨污分流。
4.3 鼓勵農村生活污水資源化利用,從源頭上減少污染物的排放。農村生活污水處理后回用于農業灌溉的按 GB5084 執行,回用于其他用途時應執行國家或地方相應的回用水水質標準。
4.4 規劃納入城鎮污水管網的村莊原則上應將生活污水接入城鎮污水處理廠進行集中處理,執行《污水排入城鎮下水道水質標準》(GB/T31962)。
4.5 規模大于 2m3/d(含)的新建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原則上應建設有脫氮除磷功能的設施或規劃設計時充分預留建設脫氮除磷設施的條件。
5 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5.1 現有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設計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寬于本標準要求的,自××××年××月××日(標準批準發布實施后一年)起達到本標準要求。新建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自標準實施之日起,水污染物排放限值執行本標準要求。
5.2 根據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處理規模、出水排入地表水環境功能敏感程度等,將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分為一級標準、二級標準和三級標準。
5.3 規模大于 2m3/d(含)的新建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限值按表 1 對應的規定執行。
5.3.1 出水直接排入 GB3838 Ⅱ類水域以及 GB3838 Ⅱ、Ⅲ類水域控制斷面周邊的,執行一級標準。
5.3.2 出水直接排入非控制斷面周邊 GB3838 Ⅲ類水域以及排入 GB3838 Ⅳ、Ⅴ類水域控制斷面周邊的,執行二級標準。
5.3.3 出水直接排入非控制斷面周邊 GB3838 Ⅳ、Ⅴ類水域以及排入其他水體的,執行三級標準。
5.4 規模小于 2m3/d(不含)的新建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限值執行表 1 中三級標準。
6 水污染物監測要求
6.1 水質取樣在污水處理廠處理工藝末端排放口。按照《排污口規范化整治技術要求(試行)》的有關
要求,在污染物排放監控位置須設置永久性排污口標志。
6.2 取樣頻率至少 1 天 3 次,采樣間隔不低于 2h,取混合樣,以日均值計。
6.3 對排放水污染物濃度的測定采用表 2 所列的方法標準。
7 實施與監督
7.1 本標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監督實施。
7.2 在任何情況下,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均應遵守本標準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采取必要措施保證污染防治設施正常運行。
7.3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可依據當地生態環境保護需要,執行更嚴格的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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