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纖維球濾料25mm生產廠家解讀環境部最新文件:進水超標導致出水超標是否免責?
纖維球濾料25mm廠家解讀環境部最新文件:進水超標導致出水超標是否免責?近日,生態環境部發布《關于進一步規范城鎮(園區)污水處理環境管理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對地方政府、納管企業和運營單位的法定職責進行了明晰,得到業內廣泛關注。
《通知》的信息量很大,除了進水超標導致的出水超標是否免責這個焦點,還有許多其它信息有待挖掘。為此,特邀請中國人民大學低碳水環境技術研究中心主任王洪臣教授做深度解讀,以便各方準確把握《通知》精神,執行并利用好這一政策。
正文:
近年來,我國城鎮(園區)污水處理事業蓬勃發展,為改善水生態環境發揮了重要作用。城鎮(園區)污水處理廠既是水污染物減排的重要工程設施,也是水污染物排放的重點單位。為進一步規范污水處理環境管理,依據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規,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解讀:
近年來,部分城鎮(園區)污水處理廠超標問題多發、頻發,地方人民政府、納管企業、污水處理廠運營單位責任不明晰、履職不到位等問題比較突出,出現問題后相互推諉扯皮現象嚴重,社會各界對這些問題和現象高度關注。在這樣的背景下,有必要依法明晰各方責任、推動各方履職盡責、規范環境監督管理。
從2019 年 4 月開始,生態環境部邀請有關地方政府、地方生態環境部門、運營單位、納管企業、行業專家、行業組織等社會各方,多次召開座談研討會,堅持問題導向,分別從政府、企業、專家、社會視角,梳理分析了城鎮(園區)污水處理環境管理存在的問題,探究根源所在,商討對策措施。期間赴多個省份開展現場調研,查看了各類污水處理廠建設運行情況,了解存在的問題和困難,聽取改進管理工作的意見和建議。
總起來看,《通知》表達了三個意思:一是明晰責任,依據有關法律法規,明確地方人民政府、納管企業、運營單位的法定責任;二是主動作為,生態環境部門要推動各方履職盡責;三是科學合理,監管要科學、追責要合理。
正文:
一、依法明晰各方責任
城鎮(園區)污水處理涉及地方人民政府(含園區管理機構)、向污水處理廠排放污水的企事業單位(以下簡稱納管企業)、污水處理廠運營單位(以下簡稱運營單位)等多個方面,依法明晰各方責任是規范污水處理環境管理的前提和基礎。
根據現行法律法規規定,地方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的水環境質量負責,應當履行好以下職責:一是組織相關部門編制本行政區域水污染防治規劃和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建設規劃。二是籌集資金,統籌安排建設城鎮(園區)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及配套管網、污泥處理處置設施,吸引社會資本和第三方機構參與投資、建設和運營污水處理設施。三是合理制定和動態調整收費標準,建立和落實污水處理收費機制。四是做好突發水污染事件的應急準備、應急處置和事后恢復等工作。五是進一步明確和細化賦有監管職責的部門責任分工,完善工作機制,形成監管合力。解讀:生態環境保護是公共服務,政府履行好自己的法定責任是基礎。《通知》梳理了地方人民政府編制本行政區域水污染防治規劃和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建設規劃、籌集資金統籌建設城鎮(園區)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及配套管網和污泥處理處置設施、合理收費確保運營費用來源、做好突發水污染事件的應急準備以及完善工作機制形成監管合力等職責,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截至目前,全國污水收集管道超過100萬千米、每日污水處理規模超過2億立方米,在水污染治理中發揮著關鍵作用。但是,許多城市污水處理設施超負荷問題突出,有的水力負荷率高達120%,這樣的設施還在要求運營單位穩定達標。我們調研了全國467座城鎮污水處理廠,處理規模占全國總規模的25%,其中超過1/5的水力負荷率大于120%,約2/3的水力負荷率大于80%。當水力負荷率大于80%,除了個別特大型污水處理廠,一般都無法在保證出水達標的前提下倒池停水檢修,而曝氣器和二沉池吸刮泥機等無備用水下設備只有泄空才能徹底檢修或更換。設備無法正常進行計劃性維修,長期帶病運行,將隨時導致運營風險。另外,污泥處理處置設施建設普遍嚴重滯后,污泥沒有出路,一些污水處理設施變成了儲泥池,存不住了就擇機偷排。調研發現,90%以上的污水處理廠運營合同載明由政府負責污泥處理處置或處理到一定標準運往政府指定場地,而一些地方政府既不處理處置也不指定場地,甩給運營單位自行解決。以上狀況說明,許多地方政府沒有合理編制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建設規劃,沒有及時籌集資金按實際要求建設污水處理設施,也就沒有盡到法定責任。
另外一個突出問題是政府拖欠運營單位的運營服務費。只有合理制定并動態調整收費標準、建立并落實污水處理收費機制,才能確保污水處理運營費用有穩定的來源。一些地方多年不調價,公共財政又補不上,長期拖欠運營單位的運營費用。自己不履行法定職責,何以監管運營單位?何以對本行政區域的水環境質量負責?
除了規劃、籌資、收費等責任,《通知》特別強調了政府在應急準備、應急處置等方面的管理責任,只有政府、納管企業、運營單位三方各有預案,形成三方合力,才能確保不“漏底”、應好急。
正文:
納管企業應當防止、減少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申領排污許可證,持證排污、按證排污,對所造成的損害依法承擔責任。一是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工業污水進行預處理,相關標準規定的第一類污染物及其他有毒有害污染物,應在車間或車間處理設施排放口處理達標;其他污染物達到集中處理設施處理工藝要求后方可排放。二是依法按照相關技術規范開展自行監測并主動公開污染物排放信息,自覺接受監督。屬于水環境重點排污單位的,還須依法安裝使用自動監測設備,并與當地生態環境部門、運營單位共享數據。三是根據《污水處理費征收使用管理辦法》(財稅〔2014〕151號)、委托處理合同等,及時足額繳納污水處理相關費用。四是發生事故致使排放的污水可能危及污水處理廠安全運行時,應當立即采取啟用事故調蓄池等應急措施消除危害,通知運營單位并向生態環境部門及相關主管部門報告。解讀:《通知》梳理了納管企業污水預處理、自行監測并主動公開污染物排放信息、安裝自動監測設備并進行數據共享、在遇到危及污水處理廠安全運行事故時要立即采取啟用事故調蓄池應急等法定責任。
應該關注的是,在納管企業信息數據共享和遇到事故需要告知的對象中,除了生態環境部門及相關主管部門外,《通知》還增加了運營單位,這是首次明確納管企業必須將檢測數據與污水處理廠共享,有助于運營單位及時應對水量水質沖擊。
《通知》提出納管企業“依法按照相關技術規范開展自行監測并主動公開污染物排放信息,自覺接受監督”,就是納管企業要“自證清白”,要用數據和客觀信息回應運營單位的合理懷疑。
正文:
運營單位應當對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出水水質負責,不得排放不達標污水。一是在承接污水處理項目前,應當充分調查服務范圍內的污水來源、水質水量、排放特征等情況,合理確定設計水質和處理工藝等,明確處理工藝適用范圍,對不能承接的工業污水類型要在合同中載明。二是運營單位應配合地方人民政府或園區管理機構認真調查實際接納的工業污水類型,發現存在現有工藝無法處理的工業污水且無法與來水單位協商解決的,要書面報請當地人民政府依法采取相應措施。三是加強污水處理設施運營維護,開展進出水水質水量等監測,定期向社會公開運營維護及污染物排放等信息,并向生態環境部門及相關主管部門報送污水處理水質和水量、主要污染物削減量等信息。四是合理設置與抗風險能力相匹配的事故調蓄設施和環境應急措施,發現進水異常,可能導致污水處理系統受損和出水超標時,立即啟動應急預案,開展污染物溯源,留存水樣和泥樣、保存監測記錄和現場視頻等證據,并第一時間向生態環境部門及相關主管部門報告。解讀:《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50條規定: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運營單位,應當對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出水水質負責。但在實際中,造成污水處理廠出水超標的因素很多,運營單位并不能直接把握所有超標因素,權力與責任實際不對等。為嚴格執法,《通知》要求運營單位一要做好調查,二要做好“自證清白”。
在運營之初要搞清楚水質狀況,預測各種可能,沒有金剛鉆,就別攬瓷器活。開始運營了,就要睜大眼睛,及時發現問題,及時提出并采取對策。《通知》明確提出“存在現有工藝無法處理的工業污水且無法與來水單位協商解決的,要書面報請當地人民政府依法采取相應措施”,這樣做了,才有可能免責。但實際中,什么活都接的大有人在,出水超標了才關注進水特征是常態。
運營單位靠什么“自證清白”?怎么知道出水水質超標是由于進水超標而不是因為運營不當?這需要運營單位拿出一套科學嚴謹且有深度的運營報告,事發之后,當時的進水和出水都流走了,判斷孰是孰非只能靠運營報告。一些運營單位的運營報告錯誤百出,工況與工藝參數不對應、工藝參數與水量水質不對應、同一水樣的各指標之間不符合邏輯關系,既沒有物料平衡、也沒有能流核算,連季節變化都看不出來,拿著這樣的運營報告,非但不能“自證清白”,反而將自己搞成“背鍋俠”。
正文:二、推動各方履職盡責
各級生態環境部門要加強與住建、水務等相關部門的協調聯動,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和職責分工,加強監督指導,推動各方依法履行主體責任。
(一)督促市、縣級地方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城鎮污水處理及再生利用設施建設規劃,推動落實管網收集、污水處理、污泥無害化處理和資源化利用、再生水利用等相關工作。推動各地按照《城鎮污水處理提質增效三年行動方案(2019-2021年)》的要求,將經評估認定為污染物不能被污水處理廠有效處理,或可能影響污水處理廠出水穩定達標的納管企業的污水依法限期退出污水管網。解讀:強調生態環境部門要加強與住建、水務等相關部門的協調聯動,推動政府履行法定責任:做好規劃、搞好建設,排除干擾穩定運營的因素。
正文: (二)督促市、縣級地方人民政府或園區管理機構因地制宜建設園區污水處理設施。對入駐企業較少,主要產生生活污水,工業污水中不含有毒有害物質的園區,園區污水可就近依托城鎮污水處理廠進行處理;對工業污水排放量較小的園區,可依托園區的企業治污設施處理后達標排放,或由園區管理機構按照“三同時”原則(污染治理設施與生產設施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投運),分期建設、分組運行園區污水處理設施。新建冶金、電鍍、有色金屬、化工、印染、制革、原料藥制造等企業,原則上布局在符合產業定位的園區,其排放的污水由園區污水處理廠集中處理。解讀:強調生態環境部門要督促基層政府部門加強對園區納管企業的管理,允許在堅持“三同時”的基礎上,可以實事求是地分期建設、分組運行治污設施,盡量避免“大馬拉小車”現象。
正文: (三)督促納管企業履行治污主體責任。按照“雙隨機”原則,檢查納管企業預處理設施運行維護、自行監測等情況,監督檢查重點排污單位安裝使用自動監測設備,及與生態環境部門聯網的情況,推動監測結果與運營單位實時共享。指導納管企業通過在醒目位置設立標識牌、顯示屏等方式,公開污染治理和排放情況。指導監督納管企業編制完善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做好突發環境事件處理處置,有效防范環境風險。解讀:強調生態環境部門要加大對納管企業的執法力度。“雙隨機”指的是監管過程中隨機抽取檢查對象、隨機選派執法檢查人員,“雙隨機”檢查的目的是為了從結果考慮,督促納管企業將規定要求做成常態,而不是為了應付檢查的臨時行動,這將有利于城鎮污水處理廠的穩定運營。
正文: (四)督促運營單位切實履行對污水處理廠出水水質負責的法定責任。新建、改建、擴建污水處理項目環境影響評價,要將服務范圍內污水調查情況作為重要內容。強化對運營單位突發環境事件處理處置的指導和監督。督促運營單位向社會公開有關運營維護和污染物排放信息。解讀:強調生態環境部門要督促運營單位做好調查,要增強“自證清白”的能力。
正文:
三、規范環境監督管理
(一)明確污染物排放管控要求。各地要根據受納水體生態環境功能等需要,依法依規明確城鎮(園區)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管控要求,既要避免管控要求一味加嚴,增加不必要的治污成本,又要防止管控要求過于寬松,無法滿足水生態環境保護需求。污水處理廠出水用于綠化、農灌等用途的,可根據用途需要科學合理確定管控要求,并達到相應污水再生利用標準。相關管控要求要在排污許可證中載明并嚴格執行。水生態環境改善任務較重、生態用水缺乏的地區,可指導各地通過在污水處理廠排污口下游、河流入湖口等關鍵節點建設人工濕地水質凈化工程等生態措施,與污水處理廠共同發揮作用,進一步改善水生態環境質量。解讀:《通知》要求各地對城鎮(園區)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管控要求既要避免一味加嚴,又要防止過于寬松。當前管控中,更多的情況是不切實際地一味加嚴。一些地方政府紛紛提高污水處理廠排放標準要求,引發行業不少爭議,不少專家和一線運營者明確表達了自己的反對意見以及擔憂。單純靠提高污染物排放標準,不能解決水環境質量問題。排放標準作為水環境管理手段之一,應具有技術經濟可行性,應與規劃、環評以及排污許可等多種環境管理手段并用,因地制宜、因水而異。確需高排放標準時,也應優先評估生態處理的可行性。
正文: (二)嚴格監管執法。地方各級生態環境部門應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加強對納管企業、污水處理廠的監管執法,督促落實排污單位按證排污主體責任,對污染排放進行監測和管理,提高自行監測的規范性。嚴肅查處超標排放、偷排偷放、偽造或篡改監測數據、使用違規藥劑或干擾劑、不正常使用污水處理設施等環境違法行為。對水污染事故發生后,未及時啟動水污染事故應急方案、采取有關應急措施的,責令其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解讀:強調嚴格監管、嚴肅執法。
正文:
(三)合理認定處理超標責任。地方各級生態環境部門要建立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備案管理和應急事項信息接收制度,在接到運營單位有關異常情況報告后,按規定啟動響應機制。運營單位在已向生態環境部門報告的前提下,出于優化工藝、提升效能等考慮,根據實際情況暫停部分工藝單元運行且污水達標排放的,不認定為不正常使用水污染防治設施。對于污水處理廠出水超標,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對由行業主管部門,或生態環境部門,或行業主管部門會同生態環境部門認定運營單位確因進水超出設計規定或實際處理能力導致出水超標的情形,主動報告且主動消除或者減輕環境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依法從輕或減輕行政處罰。解讀:強調各級生態環境部門應對運營單位有關異常情況報告實施應急響應,及時回應關切。
應當關注的是:《通知》明確“運營單位在已向生態環境部門報告的前提下,出于優化工藝、提升效能等考慮,根據實際情況暫停部分工藝單元運行且污水達標排放的,不認定為不正常使用水污染防治設施。”這一規定有效補充了相關司法解釋,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還應當關注的是:《通知》明確“對于污水處理廠出水超標,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這一規定有利于規范執法和公正執法。
更應當關注的是:《通知》明確“對由行業主管部門,或生態環境部門,或行業主管部門會同生態環境部門認定運營單位確因進水超出設計規定或實際處理能力導致出水超標的情形,主動報告且主動消除或者減輕環境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依法從輕或減輕行政處罰。” 對這一規定,幾乎所有運營人員都不理解,既然確定不是我的責任,為啥還要處罰?《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明確規定,超標排放水污染物的,要承擔相應法律責任,污水處理廠也不例外。對由行業主管部門,或生態環境部門,或行業主管部門會同生態環境部門認定運營單位確因進水超出設計規定或實際處理能力導致出水超標的情形,主動報告并主動消除或者減輕環境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依法從輕或減輕行政處罰。污水處理廠雖不能免責,但可根據與納管企業簽訂的委托處理合同,依法追究上游企業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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