鞏義市仁源水處理材料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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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量認證陽離子聚丙烯酰胺CPAM生產廠家進水異常后擅自停運被刑事調查,進水超標到底該咋辦?
質量認證陽離子聚丙烯酰胺CPAM廠家進水異常后擅自停運被刑事調查,進水超標到底該咋辦?倍受業內關注的“進水超標導致出水超標”問題,又發生了一則新的案例。
10月21日,遼寧省通報一批生態環境刑事犯罪典型案例,其中錦州三江源環保科技工程有限公司(西海污水處理廠)由于進水受到異常污水沖擊,擅自停運污水處理設備,并且停運在線監控設施,被依法移送公安機關調查處理。
▼遼寧省生態環境廳通報涉生態環境刑事犯罪典型案例
仁源水處理梳理生態環境部相關規定及同類案例發現,面對進水超標,污水處理廠正確的做法應該是:立即啟動應急預案,開展污染物溯源,同時留存水樣和泥樣、保存監測記錄和現場視頻等證據,并第一時間向生態環境部門及相關主管部門報告。
壹
污水廠進水異常后擅自停運被刑事調查
上周,“環保工程師”、“中國給水排水”等多家行業媒體都報道了《進水異常后擅自停運污水處理廠,相關人員被刑事調查!》這則新聞,引發業內不小的討論。
《環保圈》查閱相關資料發現,這則新聞最早是《遼寧日報》于10月21日報道的,當時遼寧省生態環境部門曝光了一批具有典型性的環境刑事犯罪案例,錦州西海污水處理廠的案例名列其中。
▼《遼寧日報》10月21日報道
原來,今年2月25日,錦州市西海污水處理廠發現進水受到異常污水的沖擊,于是指使在線設備運維單位,擅自停運了污水處理設備,此舉使得市政管線污水溢流到了廠區外,嚴重污染了周邊的生態環境。
同時,該廠還停運了在線監控設施,使得自動監測數據無法正常上傳。
對于西海污水處理廠的這一行為,錦州市生態環境局的認定是:涉嫌違反《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七)、第十條有關“污染環境罪”和“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的規定。
據此,錦州市生態環境局將相關人員依法移送公安機關調查處理。
新聞報道出來后,引發了環保行業內的很大關注,許多同行都覺得污水廠比較冤枉。有人表示,污水處理廠太難了,進水超標了,停了也不行,不停也不行。被沖擊一下,恢復要好久。
還有人認為,生態環境部門應該加強對上游排污企業的監測,安裝在線檢測儀器,從而在根本上保證污水處理廠的穩定運行。
不過,《環保圈》查閱背景資料發現,錦州市西海污水處理廠是2018年建設的,項目投資約為9426.6萬元,屬于改擴建項目,目的是實現處理能力從原來的4萬噸/日(以生活污水為主)改擴至6萬噸/日(以工業污水為主)。
▼錦州市西海城市污水處理廠。
也就是說,錦州市西海污水處理廠在設計上本來就有承擔工業污水的任務,如果僅僅是工業污水進入市政管網,難以成為其擅自停運的理由。
當然,還有另外一種可能是,2月25日那天,工業污水的來水已經超出了該廠的設計處理能力,所以他們才會表示“進水受到異常污水的沖擊”。
該廠當天的來水情況到底有多異常?目前仍不得而知。《環保圈》查詢公開信息發現,該污水廠并未對此事進行過公開回應。
貳
“進水超標導致出水超標”政策出臺前后
梳理有關“進水超標導致出水超標”問題爭議的歷史,有助于幫忙我們增強對這一問題的理解。
進水超標導致出水超標,到底該不該被處罰?其實之前很長時間都沒有定論。
在實踐上,各地都沒有統一的標準,有的地方是“可以從輕或減免處罰”,比如河北;有的地方則是“進水超標不能作為免責理由”,比如新疆。
2019年2月,生態環境部水司司長張波曾經在新聞發布會上給出過他的看法,引發軒然大波。
他表示,污水處理廠出水達標排放是水污染防治法的明確規定,污水處理廠只要接納這個污水了,就要按照法律的規定達標排放。就好比“別人把你撞了,你又把我撞倒了,我肯定首先追究你的責任”。
對于生態環境部的這一說法,環保企業非常不贊成。全國工商聯環境商會會長趙笠鈞就公開回應稱,這使得污水處理企業顯得特別弱勢,最終也不利于污水達標排放。
在沒有定論的情況下,各地還是有不少污水處理廠因為這一問題被處罰,而且罰款數目還不小。
比如,去年3月,國中水務在秦皇島的污水處理廠就被發現有超標排放問題,最終被罰款414萬元。
由于這一問題已經成為各地高發的焦點,亟需制定全國統一的標準。因此,2020年12月,經過多方調研和公開征求意見,生態環境部發布《關于進一步規范城鎮(園區)污水處理環境管理的通知》(下稱《通知》)。
《通知》中,對于“進水超標導致出水超標”給出了明確的說法:
對由行業主管部門,或生態環境部門,或行業主管部門會同生態環境部門認定運營單位確因進水超出設計規定或實際處理能力導致出水超標的情形,主動報告且主動消除或者減輕環境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依法從輕或減輕行政處罰。
▼《關于進一步規范城鎮(園區)污水處理環境管理的通知》
從過去的各地執法不一,到現在起碼有了一個全國統一的標準,應該說還是有所進步的,雖然這一規定并不完全符合污水處理企業的預期。
曾經參與過《通知》制定工作的清華大學王凱軍教授撰文表示,《通知》相比以前已經有所進步,一方面強調了納管企業的責任,另一方面還為污水處理企業留出了解決方案——“立即啟動應急預案,開展污染物溯源,留存水樣和泥樣、保存監測記錄和現場視頻等證據,并第一時間向生態環境部門及相關主管部門報告。”
在他看來,這在一定程度上改變了過去單向的執法結構,給運營企業提供了能夠用以保護自己的法規依據。
叁
進水超標到底應該怎么辦?
面對進水超標,污水處理企業究竟應該怎么辦?其實最有參考意義的是去年底《通知》發布后,今年各地在實踐中判罰的兩則案例。
一則案例就是開頭提到的錦州西海污水處理廠的處罰,它說明,面對進水異常,擅自停運污水處理設施肯定是不對的。
另外一則案例是廊坊市生態環境局今年5月對廊坊市碧水源再生水有限公司(下稱“廊坊碧水源”)的處罰。該案例中,廊坊碧水源因為涉嫌排放水污染物超標,被處以罰款55萬元。
廊坊碧水源解釋說,出水超標的原因是進水水質超標,極大地影響了廠區生化系統的活性污泥,導致微生物大量死亡,廠區無法承受該壓力。
不過,廊坊市生態環境局則認為,廊坊碧水源在發現進水水質超標后,應該立即采取應急處理措施,并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告。而廊坊碧水源既未及時采取應急處理措施,也未主動報告,所以不能將“進水超標”作為免于處罰的理由。
這則案例說明,面對進水異常,不采取應急處理措施,不主動報告,也是不對的。
▼廊坊市生態環境局對廊坊碧水源的處罰
所以,綜合生態環境部去年底《通知》、王凱軍教授解釋,以及今年以來錦州市西海污水處理廠和廊坊碧水源的案例,大致可以總結出污水處理廠面對進水超標時應該采取的對策:
首先,在接受項目之前,污水處理企業就應該把服務范圍內的污水情況調查清楚,不要盲目“搶”項目。
其次,一旦遇到突發狀況,應該立即啟動應急預案,開展污染物溯源,留存水樣和泥樣、保存監測記錄和現場視頻等證據,并第一時間向生態環境部門及相關主管部門報告。
如果不采取應急處理措施,不主動報告,導致出現了出水超標的情況,其結果就會像廊坊碧水源那樣,被處于幾十萬元甚至更高的罰款。
第三,面對進水異常,千萬不要擅自停運污水處理設備,更不能停運在線監控設施。否則的話,大概率是會像錦州市西海污水處理廠那樣,由于涉嫌犯罪而被移送公安機關調查處理。
如果做到了以上這些,還是出現出水超標,那么按照去年底生態環境部發布的《通知》,只要行業主管部門或生態環境部門認定確是因為進水超出設計規定或實際處理能力而導致的出水超標,就可以“依法從輕或減輕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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