鞏義市仁源水處理材料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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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良木魚石濾料廠家標準嚴格!江蘇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準(征求意見稿)
精良木魚石濾料生產廠家標準嚴格!江蘇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準(征求意見稿)。本標準按照GB/T 1.1—2020《標準化工作導則 第1部分:標準化文件的結構和起草規則》的規定起草。
本標準與《太湖地區城鎮污水處理廠及重點工業行業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32/ 1072-2018)中太湖地區城鎮污水處理廠主要水污染物部分相比,主要差異如下:
——將改、擴建城鎮污水處理廠納入現有城鎮污水處理廠;
——氨氮和總氮的排放限值按時間段劃分執行;
——DB32/ 1072-2018中太湖地區其他區域與本文件中重點保護區域交叉范圍內的現有城鎮污水處理廠,執行本文件水污染物二級標準排放限值;
——刪除了“太湖地區其他區域內接納工業廢水量大于實際處理水量60%的城鎮污水處理廠,其主要污染物可按照所接納企業中最嚴的行業排放限值執行”的規定;
——對部分水污染物監測分析方法進行了更新。
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太湖地區新建城鎮污水處理廠不再執行DB32/ 1072-2018;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兩年后,太湖地區現有城鎮污水處理廠不再執行DB32/ 1072-2018。本標準實施后,國家或本省發布的相關標準嚴于本文件時,應執行其相關標準。
(1)與《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準》(GB 18918-2002)相比:
①本文件一級標準、二級標準的CODCr、氨氮、總磷和總氮排放限值均嚴于其一級A標準排放限值,三級標準的氨氮和總氮排放限值均嚴于其一級A標準排放限值,CODCr和總磷排放限值與其一級A標準排放限值一致,較其更嚴;
②本文件除CODCr、氨氮、總磷和總氮以外的基本控制項目排放限值與其一級A標準排放限值一致;
③本文件選擇控制項目中,揮發酚、硫化物、總氰化氫、馬拉硫磷、樂果、對硫磷和甲基對硫磷7項污染物的排放限值較其更嚴,并且新增了急性毒性和氟化物作為選擇控制項目。
(2)與《太湖地區城鎮污水處理廠及重點工業行業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32 1072-2018)相比:
①本文件適用范圍更廣。太湖標準僅適用于太湖地區的城鎮污水處理廠,未能覆蓋蘇中蘇北地區,而本文件的適用范圍覆蓋全省城鎮污水處理廠;
②本文件污染物控制項目更多。太湖標準中對CODCr、氨氮、總磷和總氮作了明確規定,其他基本控制項目按《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準》(GB 18918-2002)一級A標準執行。與其相比,本文件新增了“急性毒性”和氟化物作為選擇控制項目。
③本文件總體排放限值更嚴。本文件規定現有城鎮污水處理廠的CODCr、氨氮、總氮和總磷排放限值與其一致,但對于新建城鎮污水處理廠,本文件較其更嚴。此外,本文件對選擇控制項目揮發酚、硫化物、總氰化物、馬拉硫磷、樂果、對硫磷和甲基對硫磷的排放限值進行了收嚴。
④本文件更符合污水廠運行管理實際。針對春冬季低溫影響氨氮和總氮排放控制的實際問題,本文件將氨氮和總氮的排放限值按照月份劃分,更有利于污水廠精準控制,實現達標排放,以及環保部門對污水廠的監督。
本文件與國家、國內其他省市有關城鎮污水處理廠排放標準中的主要水污染物(CODCr、氨氮、總磷和總氮)排放限值比較詳見表6-1。
通過與國家標準和其他地方標準的比較,本文件排放限值的制定是合理的。
全文如下: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標準化工作導則 第1部分:標準化文件的結構和起草規則》的規定起草。
本文件與《太湖地區城鎮污水處理廠及重點工業行業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32/ 1072-2018)中太湖地區城鎮污水處理廠主要水污染物部分相比,主要差異如下:
——將改、擴建城鎮污水處理廠納入現有城鎮污水處理廠;
——氨氮和總氮的排放限值按時間段劃分執行;
——DB32/ 1072-2018中太湖地區其他區域與本文件中重點保護區域交叉范圍內的現有城鎮污水處理廠,執行本文件水污染物二級標準排放限值;
——刪除了“太湖地區其他區域內接納工業廢水量大于實際處理水量60%的城鎮污水處理廠,其主要污染物可按照所接納企業中最嚴的行業排放限值執行”的規定;
——對部分水污染物監測分析方法進行了更新。
自本文件實施之日起,太湖地區新建城鎮污水處理廠不再執行DB32/ 1072-2018;自本文件實施之日起兩年后,太湖地區現有城鎮污水處理廠不再執行DB32/ 1072-2018。
本文件實施后,國家或本省發布的相關標準嚴于本文件時,應執行其相關標準。
請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內容可能涉及專利。本文件的發布機構不承擔識別專利的責任。
本文件由江蘇省生態環境廳提出并歸口。
本文件由江蘇省人民政府于**年**月**日批準。
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準
1 范圍
本文件規定了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的控制要求、監測要求、達標判定以及實施與監督。
本文件適用于現有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城鎮污水處理廠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環境保護設施設計、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排污許可證核發及其投產后的污染物排放管理。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內容通過文中的規范性引用而構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條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該日期對應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
GB 3095 環境空氣質量標準
GB 7466 水質 總鉻的測定
GB 7467 水質 六價鉻的測定 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
GB 7471 水質 鎘的測定 雙硫腙分光光度法
GB 7475 水質 銅、鋅、鉛、鎘的測定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7484 水質 氟化物的測定 離子選擇電極法
GB 7485 水質 總砷的測定 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銀分光光度法
GB 7494 水質 陰離子表面活性劑的測定 亞甲藍分光光度法
GB 8978 污水綜合排放標準
GB 11889 水質 苯胺類化合物的測定 N-(1-萘基)乙二胺偶氮分光光度法
GB/T11893 水質 總磷的測定 鉬酸銨分光光度法
GB/T11901 水質 懸浮物的測定 重量法
GB 11907 水質 銀的測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 11911 水質 鐵、錳的測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 11912 水質 鎳的測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 12348 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
GB 13192 水質 有機磷農藥的測定氣相色譜法
GB/T 14675 空氣質量 惡臭的測定 三點比較式臭袋法
GB/T 14678 空氣質量 硫化氫、甲硫醇、甲硫醚和二甲二硫的測定 氣相色譜法
GB/T 15441 水質 急性毒性的測定 發光細菌法
GB/T 15959 水質 可吸附有機鹵素(AOX)的測定 微庫侖法
GB/T 16489 水質 硫化物的測定 亞甲基藍分光光度法
GB 18918 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準
GB/T 31962 污水排入城鎮下水道水質標準
HJ 2.2 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 大氣環境
HJ 38 固定污染源廢氣 總烴、甲烷和非甲烷總烴的測定 氣相色譜法
HJ/T 70高氯廢水 化學需氧量的測定 氯氣校正法
HJ/T 72水質 鄰苯二甲酸二甲(二丁二辛)酯的測定 液相色譜法
HJ/T 83水質 可吸附有機鹵素(AOX)的測定 離子色譜法
HJ 84 水質 無機陰離子(F-、Cl-、NO2-、Br-、NO3-、PO43-、SO32-、SO42-)的測定 離子色譜法
HJ 91.1 污水監測技術規范
HJ/T 199 水質 總氮的測定 氣相分子吸收光譜法
HJ/T200 水質 硫化物的測定 氣相分子吸收光譜法
HJ 347.2水質 糞大腸菌群的測定 多管發酵法
HJ 478水質 多環芳烴的測定 液液萃取和固相萃取高效液相色譜法
HJ 484水質 氰化物的測定 容量法和分光光度法
HJ 487 水質 氟化物的測定 茜素磺酸鋯目視比色法
HJ 488 水質 氟化物的測定 氟試劑分光光度法
HJ 493 水質采樣 樣品的保存和管理技術規定
HJ 494 水質 采樣技術指導
HJ 495 水質 采樣方案設計技術規定
HJ 503水質 揮發酚的測定 4-氨基安替比林分光光度法
HJ 505水質 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的測定 稀釋與接種法
HJ 533 環境空氣和廢氣 氨的測定 納氏試劑分光光度法
HJ 534 環境空氣 氨的測定 次氯酸鈉-水楊酸分光光度法
HJ 535水質 氨氮的測定 納氏試劑分光光度法
HJ 536水質 氨氮的測定 水楊酸分光光度法
HJ 591水質 五氯酚的測定 氣相色譜法
HJ 592水質 硝基苯類化合物的測定 氣相色譜法
HJ 597水質 總汞的測定 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 601水質 甲醛的測定 乙酰丙酮分光光度法
HJ 604 環境空氣 總烴、甲烷和非甲烷總烴的測定 直接進樣-氣相色譜法
HJ 620水質 揮發性鹵代烴的測定 頂空氣相色譜法
HJ 621水質 氯苯類化合物的測定 氣相色譜法
HJ 636水質 總氮的測定 堿性過硫酸鉀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
HJ 637水質 石油類和動植物油類的測定 紅外分光光度法
HJ 639水質 揮發性有機物的測定 吹掃捕集/氣相色譜-質譜法
HJ 648水質 硝基苯類化合物的測定 液液萃取/固相萃取-氣相色譜法
HJ 665水質 氨氮的測定 連續流動-水楊酸分光光度法
HJ 666水質 氨氮的測定 流動注射-水楊酸分光光度法
HJ 667水質 總氮的測定 連續流動-鹽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 668水質 總氮的測定 流動注射-鹽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 670 水質 磷酸鹽和總磷的測定 連續流動-鉬酸銨分光光度法
HJ 671水質 總磷的測定 流動注射-鉬酸銨分光光度法
HJ 676水質 酚類化合物的測定 液液萃取/氣相色譜法
HJ 686水質 揮發性有機物的測定 吹掃捕集/氣相色譜法
HJ 694水質 汞、砷、硒、鉍和銻的測定 原子熒光法
HJ 700水質 65種元素的測定 電感耦合等離子體質譜法
HJ 716水質 硝基苯類化合物的測定 氣相色譜-質譜法
HJ 744水質 酚類化合物的測定氣相色譜-質譜法
HJ 755水質 總大腸菌群和糞大腸菌群的測定 紙片快速法
HJ 776 水質 32種元素的測定 電感耦合等離子體發射光譜法
HJ 806水質 丙烯腈和丙烯醛的測定 吹掃捕集/氣相色譜法
HJ 810水質 揮發性有機物的測定 頂空/氣相色譜-質譜法
HJ 825 水質 揮發酚的測定 流動注射-4-氨基安替比林分光光度法
HJ 826 水質 陰離子表面活性劑的測定 流動注射-亞甲基藍分光光度法
HJ 828水質 化學需氧量的測定 重鉻酸鹽法
HJ 905 惡臭污染環境監測技術規范
HJ 908 水質 六價鉻的測定 流動注射-二苯碳酰二肼光度法
HJ 977 水質 烷基汞的測定吹掃捕集/氣相色譜-冷原子熒光光譜法
HJ 978 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水處理(試行)
HJ 1001 水質 總大腸菌群、糞大腸菌群和大腸埃希氏菌的測定 酶底物法
HJ 1067水質 苯系物的測定 頂空/氣相色譜法
HJ 1083 排污單位自行監測技術指南 水處理
HJ 1147 水質 pH值的測定 電極法
HJ 1182 水質 色度的測定 稀釋倍數法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文件。
3.1 城鎮污水 municipal wastewater
城鎮居民生活污水,機關、學校、醫院、商業服務機構及各種公共設施排水,以及允許排入城鎮污水收集系統的工業廢水和初期雨水等。
[來源:GB 18918—2002,3.1]
3.2 城鎮污水處理廠 municipal wastewater treatment plant
對進入城鎮污水收集系統的污水進行凈化處理的污水處理廠。
[來源:GB 18918—2002,3.2]
3.3 現有城鎮污水處理廠 existing municipal wastewater treatment plant
本文件實施之日前已建成投產或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已通過審批的,以及本文件實施后進行改、擴建的城鎮污水處理廠。
3.4 新建城鎮污水處理廠 new municipal wastewater treatment plant
本文件實施之日起環境影響評價文件通過審批的城鎮污水處理廠。
3.5 無組織排放 fugitive emission
大氣污染物不經過排氣筒的無規則排放,包括開放式作業場所逸散,以及通過縫隙、通風口、敞開門窗和類似開口(孔)的排放等。
[來源:GB 37822—2019,3.4]
4 污染物控制要求
4.1 水污染物控制要求
4.1.1 控制項目及分類
4.1.1.1 污染物控制項目分為基本控制項目和選擇控制項目。基本控制項目包括影響水環境和城鎮污水處理廠一般處理工藝可以去除的常規污染物,以及部分一類污染物,共19項。選擇控制項目包括對環境有較長期影響或毒性較大的污染物,共45項。
4.1.1.2 基本控制項目必須執行。選擇控制項目由縣級以上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根據城鎮污水處理廠接納的工業污染物的類別和水環境質量要求選擇控制。
4.1.2 區域分類
區域分類包括:
——重點保護區域:包括太湖流域一、二級保護區,長江干流及兩側各一公里范圍,南水北調干線及兩側各一公里范圍(含邵伯湖、高郵湖、寶應湖、白馬湖、洪澤湖、駱馬湖、微山湖、昭陽湖湖體及周圍一公里范圍),蘇南運河及兩側各一公里范圍和通榆河二級保護區;
——一般區域:除重點保護區域以外的所有區域。
4.1.3 排放分級
4.1.3.1 基本控制項目的常規污染物排放限值分為一級標準、二級標準、三級標準。
4.1.3.2 對于新建城鎮污水處理廠,當設計規模大于等于5000 m³/d時,執行一級標準;當設計規模小于5000 m³/d時,執行二級標準。
4.1.3.3 對于現有城鎮污水處理廠,當出水排入重點保護區域水體時,執行二級標準;當出水排入一般區域水體時,執行三級標準。
4.1.3.4 一類污染物和選擇控制項目不分級。
4.1.4 排放限值
4.1.4.1 新建城鎮污水處理廠自本文件實施之日起,執行表1、表2和表3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4.1.4.2 現有城鎮污水處理廠自本文件實施之日起,兩年后執行表1、表2和表3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4.1.4.3 廠區排口出水達到GB18918一級A標準的城鎮污水處理廠,在其排口下游建設人工濕地水質凈化工程,且工程建設符合HJ2005要求時,可以以人工濕地的出口作為污水處理設施最終的排口進行水質達標檢測。
4.1.4.4 排入城鎮污水處理廠的工業廢水和醫院污水,應達到GB 8978、GB/T 31962、國家和江蘇省相關行業型排放標準的間接排放限值要求。
4.1.4.5 城鎮污水處理廠出水用于農業、工業、市政、地下水回灌等不同用途時,應達到相應的用水水質要求,不得對人體健康和生態環境造成不利影響。
4.2 大氣污染物控制要求
4.2.1 排放分級
4.2.1.1 大氣污染物無組織排放限值分為一級標準和二級標準。
4.2.1.2 當城鎮污水處理廠位于GB 3095規定的一類區時,大氣污染物無組織排放限值執行一級標準。
4.2.1.3 當城鎮污水處理廠位于GB 3095規定的二類區時,大氣污染物無組織排放限值執行二級標準。
4.2.1.4 大氣污染物有組織排放限值不分級。
4.2.2 排放限值
4.2.2.1 新建城鎮污水處理廠自本文件實施之日起,執行表4和表5的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
4.2.2.2 現有城鎮污水處理廠自本文件實施之日起兩年后,執行表4和表5的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
4.2.2.3 產生大氣污染物的處理設施和車間應采取污染控制措施,消除環境影響并達標排放。
4.2.2.4 城鎮污水處理廠有組織排放的排氣筒高度不得低于15 m。排氣筒高度指自排氣筒(或其主體建筑構造)所在的地平面至排氣筒出口計的高度。
4.2.2.5 城鎮污水處理廠周圍應建設綠化帶,并設有一定防護距離,防護距離按HJ 2.2的規定確定。
4.3 污泥和噪聲控制要求
4.3.1 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泥控制要求按GB 18918有關規定執行。
4.3.2 城鎮污水處理廠噪聲控制要求按GB 12348有關規定執行。
5 污染物監測要求
5.1 水污染物監測要求
5.1.1 城鎮污水處理廠應按照HJ 91.1、HJ 978、HJ 1083的要求設置采樣口,在污染物排放監控位置應設置永久性排污口標志。
5.1.2 監測頻次、采樣時間、采樣點設置與采樣方法等要求,按HJ 91.1、HJ 493、HJ 494、HJ 495等有關規定執行。
5.1.3 城鎮污水處理廠安裝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控設備的要求,按有關法律和《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辦法》的規定執行。
5.1.4 城鎮污水處理廠應按照有關法律及《環境監測管理辦法》的規定,對排污情況進行監測,公開監測結果,并保存原始監測記錄。
5.2 大氣污染物監測要求
5.2.1 氨、硫化氫和臭氣濃度的采樣與監測按HJ 905有關規定執行。
5.2.2 甲烷的采樣與監測按GB 18918有關規定執行。
5.2.3 大氣污染物監測分析方法按附錄A.2執行。
6 達標判定
6.1 水污染物采用手工監測或自動監測的結果作為監督性檢查依據時,達標判定按照國家和江蘇省相關規定從嚴執行。
6.2 大氣污染物采用手工監測時,達標判定按照國家和江蘇省相關規定執行。采用自動監測時,按照監測規范要求測得的任何1小時平均濃度值或排放速率超過本文件規定的限值,判定為超標。
7 實施與監督
7.1.1 本文件由縣級以上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統一監督實施。
7.1.2 排污單位是實施排放標準的責任主體,應采取必要措施,達到本文件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附錄A
(規范性)
監測分析方法 :水污染物監測分析方法和大氣污染物監測分析方法分別按表A.1和表A.2執行。本文件實施后國家發布的污染物監測方法標準,如適用性滿足要求,同樣適用于本文件相應污染物的測定。
表A.1 水污染物監測分析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