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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磁鐵礦濾料價格讓污水處理廠“喝啤酒”結果卻被處罰?真相是……
2022年磁鐵礦濾料價格讓污水處理廠“喝啤酒”結果卻被處罰?真相是……啤酒廠與下游污水處理廠約定“協商標準”,一方面啤酒廠可以減少廢水處理成本,另一方面也能為污水廠節約碳源成本,本來是一舉兩得的好事。
但是最近,卻有一家啤酒廠因為COD濃度超標而被處罰了,這到底是怎么回事?
原來,要想讓污水廠“喝上啤酒”,還要履行一定的法律程序,需要啤酒廠與污水處理廠簽訂具有法律效力的書面合同。如果沒有的話,所謂的“變廢為寶”就成了啤酒廠面對環保處罰時的一個說辭和“擋箭牌”。
因為這家啤酒廠的廢水排放確實超過了國家標準,當地環保部門依照法律法規對其進行處罰,其實并無不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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讓污水廠“喝啤酒”結果卻被處罰
4月2日,山東省聊城市生態環境局發布《行政處罰決定書聊環罰〔2022〕001號(華潤雪花啤酒(聊城)有限公司)》,對華潤雪花啤酒(聊城)有限公司進行了處罰。
處罰的原因,是今年1月17日,該公司外排廢水的COD濃度達到了591mg/L,超過了國家標準(《啤酒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19821-2005)表1中COD最高允許排放濃度不高于500mg/L)0.182倍。
今年3月21日,環保部門對該公司下達了行政處罰告知書(聊環罰告〔2022〕001號)。隨后,這家企業提出了申辯意見,總共有4點:
1、高濃度有機廢水可“變廢為寶”,作為優質的污水處理原料;
2、外排廢水超標屬于偶發性的,未造成影響,違法情節輕微并立即改正;
3、該公司屬于中央企業上市公司,如果出現處罰將嚴重影響集團運行;
4、該公司十幾年來從來沒有出現外排廢水超標現象,屬于初犯。
基于這4點理由,這家公司申請免予處罰或減輕處罰。
3月28日,聊城市生態環境局經案審會集體審議,認為這4點申辯理由不符合《山東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適用規定》第九條第(二)項超標排放污染物免予處罰情形,申辯理由不成立,所以不予采納。
▼《山東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適用規定》第九條第(二)項規定
最終,聊城市生態環境局對該企業做出了“罰款24萬元”的行政處罰。
之所以得出這個數額,是基于違法事實、企業規模、違法次數、違法時間地點等因素,綜合計算出了罰款數額應為30萬元。但鑒于該企業主動進行了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符合法律規定的“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情形,所以處罰數額又減少了20%,最終為24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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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廢為寶”為啥不能免予處罰?
這起案件中,大家之所以覺得有疑惑,爭議的焦點集中在一點上——啤酒廠“變廢為寶”的申辯理由為啥不管用?
也就是該啤酒廠辯稱的:高濃度有機廢水可“變廢為寶”,作為優質的污水處理原料。
確實,2020年12月,生態環境部與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聯合發布了《啤酒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 19821-2005)修改單、《發酵酒精和白酒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GB 27631-2011)修改單。
生態環境部水生態環境司有關負責人在回答記者提問時表示,這次修改明確了酒類制造企業可與下游污水處理廠協商約定間接排放濃度限值的規定,一方面,酒類制造企業執行約定的濃度限值,有利于降低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和運行成本;另一方面,污水處理廠可以提高氮磷去除效率,穩定發揮減排效益。
在各地實踐中,此前也不乏污水處理廠“喝啤酒”的先例。
比如,2021年5月11日,華潤雪花啤酒蘇州工廠與蘇州工業園區清源華衍水務有限公司就簽訂生產廢水委托代處理協議,雪花啤酒生產廢水經簡單預處理后按照協議排放標準排入市政污水管網。
2021年8月,青島啤酒(黃石)有限公司也與黃石中冶水務團城山污水處理廠簽訂協議,生產廢水經預處理后,按照協議排放標準排入市政污水管網。
這一舉措,可以在一年之內為青島啤酒黃石有限公司節約污水處理成本20余萬元。
▼青島啤酒寫給生態環境部的感謝信
既然國家生態環境部有明文規定,其他地方又有先行經驗,為啥到了聊城這一理由就不管用了?
關鍵還是在于有沒有履行法律規定的程序。
原來,按照生態環境部的規定,污水處理廠要想“喝啤酒”,首先酒類制造企業必須與下游污水處理廠簽訂具有法律效力的書面合同,共同約定水污染物排放濃度限值,并作為環境監督執法的依據。
▼《啤酒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 19821-2005)修改單規定
即使是簽訂了協議,啤酒廠也要遵守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采取必要措施保證污染防治設施正常運行。
回到本案中,華潤雪花啤酒(聊城)有限公司到底有沒有同下游污水處理企業簽訂書面合同?
關于這一點,行政處罰決定書里沒有提,華潤雪花啤酒(聊城)有限公司的申辯理由里也沒有說。
他們的申辯理由只是提及“高濃度有機廢水可‘變廢為寶’,作為優質的污水處理原料”,但并沒有明確表示自己是否與下游污水處理廠簽訂了書面合同。
行政處罰決定書里列舉了本案的大約10份證據材料,其中也沒有書面合同。
《每日經濟新聞》曾經嘗試采訪華潤聊城公司方面了解具體情況,相關人士表示已將采訪訴求告知市場部門,但截至發稿,記者并未接到華潤方面的回應。
參考聊城市生態環境局對該企業的處罰,小編推測,這家啤酒廠可能是沒有簽訂書面合同。
這應該是該企業遭受環保處罰的關鍵原因。
結語
從這起案件中,可以得到2點啟示:
▶1、“變廢為寶”也要符合法律程序
生態環境部出臺有關“協商標準”的規定,允許啤酒企業與污水處理廠約定“協商標準”,既可以為上游企業減負,也可以為下游污水廠節約成本,這是一件好事。
但是,要想“變廢為寶”,也得遵守法律規定的程序,啤酒廠必須先和污水處理廠簽訂書面合同,約定污染物排放濃度限值,作為環境執法的依據,然后才能“超標”排放廢水。
也就是說,有了“協商標準”的規定,并不意味著啤酒廠就可以隨意超標排放了,而是要遵循相關的流程。
即使是已經簽訂了合同,雙方約定的排放標準也是要嚴格執行的。
本案中,所謂的“變廢為寶”,其實只是這家啤酒廠遭受處罰時的“擋箭牌”,成了借口和托詞,這才是該企業遭受處罰的主要原因。
所以,如果啤酒企業真的想“變廢為寶”,為自己節省處理成本,還是先按照法律的規定,與下游污水處理廠簽訂好書面合同,然后再按照約定的標準排放吧。
▶2、當地環保部門執法沒有問題
既然啤酒企業排放超標了,當地環保部門依照法律規定嚴格執法,對其進行處罰,也就沒有問題了。
特別是這家企業還抬出“中央企業上市公司”的名頭,聲稱“公司屬于中央企業上市公司,如果出現處罰將嚴重影響集團運行”,要求減免處罰。
在此情況下,當地環保部門還能夠頂住壓力,一視同仁,依法處罰,顯示出環保處罰的公正性,小編覺得還是應該點贊的。
如果“中央企業上市公司”覺得環保處罰“將嚴重影響集團運行”,建議還是進一步提高對環保工作的重視程度,持續穩定地做到達標排放,也許這才是避免“嚴重影響集團運行”的根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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